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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102/2016-0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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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日期:2016-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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芦淞区关于规范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意见

更新时间:2016-10-12来源:作者:字体[ ]

为了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建立健全有关制度,根据《株洲市关于规范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意见》(株组[2016]12号)以及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和纪委监察部门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资金管理

(一)农村集体资金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货币资金(含现金和银行存款),同时包括农村集体经营、发包、租赁、投资、资产处置等集体收入;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以及补助、补偿资金;社会捐赠资金;“一事一议”资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等。

(二)全面实施“村账镇(街道)代管”制度,各村不再设会计,只设村级报账员。坚持和完善村级集体财务、资金、经济合同、财务档案“四代理”制度。各镇、街道要按照《村民自治法》等法律法规要求,依据“村集体“三资”镇、街道代管村用”的原则,与村签订好“村账镇(街道)代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职责及违约责任,切实维护好村集体利益。各镇(街道)村账代理中心统一开设银行基本账户,实行报账制和备用金制度。各镇(街道)可延伸探索实施“组账村代管”制度。

(三)加强村级报账员队伍建设和管理。各镇(街道)和主管部门要牵头抓好村级报账员政治素养、业务能力培训。区、镇(街道)至少每年各举办业务培训一次,努力建设一支讲政治、懂业务、守纪律的村级报账员队伍。村级报账员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严格遵守财政纪律,不得弄虚作假,不得伪造、变造、涂改和故意毁灭会计原始凭据及有关财务资料,不得设立账外账,违者要进行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法律责任。村级报账员岗位调动或离职时,必须按规定办理移接交手续,编制交接清单,由代理服务中心负责监交。在未办理移交接手续之前不得离岗。村支部书记和村主任不得兼任村级报账员或出纳工作。

(四)严格执行财务收入管理和开支审批制度。各镇、街道办事处要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适时制定和调整本镇、街道村级财务管理制度。村级财务做到“收有凭、付有据”,各项收支均具有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各项收支凭据要及时记账,且要素齐、手续全。要定期与开户银行核对账目,定期盘点库存现金,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账实相符。

1、收入管理。村所有收入必须“先入库后使用”,非报帐员的任何村干部均不得经手现金,杜绝“人人管钱,人人用钱的混乱局面;严禁隐瞒、“坐支”现金;严禁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要加强票据管理,杜绝“白条”抵库。

2、开支管理。村实行备用金管理制度和支出报帐制度。各镇、街道应根据各村资金业务量大小、地理位置、交通状况等因素决定各村备用金额度,一般不超过5000元。村上所有支出由报帐员(财务联络员)按月或定期到会管中心报账。日常开支按规定程序审批,重大事项开支应当履行民主程序。支出单据原则上必须是税务发票或湖南省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收款收据、往来结算收据,严禁使用白条和不规范的凭证入帐。实行量入为出、限额审批制度,具体审批权限(额度)必须按镇办规定严格执行。财务开支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且有经办人、证明人、审批人签字(盖章),并注明用途,再交村务监督委员会(或村民理财小组)集体审核,审核同意并由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或村民理财小组组长)签字(盖章)后,再由村级报账员审核记账。

    (五)财务预决算制度。各村年初应当编制全年资金预算方案,按民主程序形成决议并张榜公布;预算调整时,要严格履行相关程序。年终应当及时进行决算,并将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结果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

六)严格执行村级财务公开制度。村级财务收支情况作为村级政务重要内容每季度公布一次,公开内容要真实全面,接受村民监督。

(七)严格执行村级招待费零支出制度。根据市里有关文件要求,我区各村严格执行招待费零支出。即无特殊情况,各村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任何个人报销任何招待费用;村干部到上级有关单位或部门联系工作,不得公款宴请上级单位和部门工作人员或用公款进行其他消费。

八)严格债权债务管理。各镇、街道应当对村级集体的债权、债务进行定期清理,分别建立总账和明细账,各村必须设立备查账,并制定化解村级债务的措施。严格控制村级举债建设。

二、资产和资源管理

(九)农村集体资产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投劳以及国家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形成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以及农田水利等农业基本建设设施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供水、供电、交通、通讯等公益性设施等。包括以村合资、入股创办的公司(如置业公司)、合作社等的资产。

(十)农村集体资源是指农村集体拥有的物力、财力、人力等各种物质要素的总称,分为社会资源和自然资源两大类,这里主要指自然资源。主要包括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含宅基地)、山林、果园、荒地、滩涂、水域等。

(十一)建立农村集体资产台帐制度和资源登记簿制度。集体所有的房屋(村部、学校、农村集市、厂房等)、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固定资产,要定期进行资产清查,并按资产的类别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及时记录资产增减变动情况。集体所有的土地、林地、草地、荒地、滩涂等集体资源,应当建立集体资源登记簿,逐项记录。

(十二)建立健全资产评估制度。集体经济组织以招标投标方式承包、租赁、出让集体资产,以参股、联营、合作方式经营集体资产,集体经济组织实行产权制度改革、合并或者分设等,应当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由区农村工作局或具有资质的单位实施。评估结果要按权属关系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全体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确认。

(十三)加强农村集体资产和资源日常管理。村支“两委” 对本村集体资产和资源的日常管理负主体责任,村支部书记是第一责任人。集体资产资源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或资产出让的),应签订书面合同,加强合同履行的监督检查,公开合同履行情况。收取的承包费和租赁金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账内核算。要定期对集体资产的使用、维护和收益进行检查,确保集体资产的安全和保值增值。农村集体资产和资源发生承包、租赁、出让的,应由乡镇(街道)组织,采取公开协商或公开投标方式进行。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使用主体或方式发生变更的,应保留原始资料,并在台帐上进行详细记录。

(十四)严格农村集体资产和资源处置程序。处置前,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估单位对处置的资产或资源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评估后,向所在镇(街道)进行处置申报,申报必须有《××村级资产(资源)处置审批表》、《××村支两委会议记录》、《××村民代表会议记录》、《××村资产(资源)处置评估报告》、《××村级资产(资源)处置方案》等。

(十五)农村集体资产和资源处置的收入实行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发展生产、增加集体积累、集体福利、公益事业及改善村(居)民的生产生活条件等,不得用于发放村干部报酬、支付招待费用等。

(十六)建立健全农村集体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制度。

各镇(街道)应加强对各村级集体的采购物资、工程建设项目的指导和监管,做到事前有指导、事中有监督、事后有备案。备案资料主要包括:《工程建设项目或物资采购申请书》、《支村两委会议记录》、《村民代表会议决定》、《资金预算书》及《资金筹措方案》等。各镇、街道办事处要制定村级财政资金项目建设管理审批制度,原则上所有工程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议事决定,不举债搞项目。工程量在50万元以内的项目须填写《村项目建设审批表》,报镇(街道)纪委备案,由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审批;工程量超过50万元的项目须走招投标程序,不得先启动项目后补办手续。

三、监督管理

(十七)区财政、农业等部门负责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巡查工作,发现问题要及时督促整改。

(十八)区审计、财政、农业部门做好村级财务年度、专项或抽样审计。村支部书记、村主任期满或离任后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由区委组织部牵头组织,区审计局、区农村工作局具体实施,所在镇(街道)党(工)委协助配合。审计结果及处理意见应及时向群众公开。

(十九)镇(街道)党(工)委、政府是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工作的责任主体,以镇(街道)党(工)委、纪委牵头,成立镇(街道)“三资”管理领导小组和监督委员会,组织力量开展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工作督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完善管理监督工作。

(二十)加强档案管理。按“一村一柜”的要求,设立档案室。对村级集体签订的各类合同、财务预决算方案、财务公开表、会计凭证、账簿和报表、财务人员交接清单、“三资”清查表(簿)及其他财务档案等,实行统一归档管理。

四、责任追究

(二十一)责任追究主要包括以下行为:违反规定无据收支款或者收入不入账、公款私存、设立“小金库”,隐瞒、截留、坐支集体收入;以虚报、冒领等手段套取、骗取属于集体所有的资金资产;违反规定处置农村集体“三资”,或者擅自用集体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损害集体利益;在集体资金使用、经济项目和工程建设项目立项以及资产资源承包、租赁等经营活动中暗箱操作,没有实行公开招投标,为本人或他人谋取私利;不按规定实行民主理财,阻挠、干扰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经济审计和监督检查;侵占、截留、挪用、哄抢、私分、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违反其他农村集体三资相关规定

(二十二)对未按规定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农村集体“三资”损失的有关责任人员,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后,应追究责任。暂未造成损失的,由镇(街道)党(工)委及纪检监察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有关责任人员赔偿;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涉嫌违纪违法的,由纪检、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