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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102/2016-0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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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日期:2016-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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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关于印发《株洲市芦淞区2016年度农业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6-05-04来源:作者:字体[ ]

各街道办事处、白关镇人民政府、大京风景区管委会及各相关单位:

    《芦淞区2016年度农业保险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 4月22日

 

株洲市芦淞区2016年度农业保险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财政部《关于2016年度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金〔2015〕10号)和省委、省政府、省财政厅有关文件精神,深入推进《农业保险条例》的扎实落地,进一步做好2016年农业保险工作,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此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发展农业保险精神,规范农业保险经营,保护农业保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农业生产抗风险能力,充分发挥农业保险的支农惠农富农作用,带动其他经济作物乃至整个农村商业保险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开展农业保险工作应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和协同推进的原则。

三、组织领导和部门职责

1.切实加强对农业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 农业保险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高度关注的一项服务民生工程。为解决农业保险工作政策性强、覆盖面广、操作难度大的实际问题,各相关单位务必高度重视。区委、区政府成立农业保险领导小组,由分管农业的副区长林坚任组长,由农村工作局局长李志勇任副组长,宣传部、财政局、农村工作局、承保公司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下设农业保险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地点设在农村工作局,由农村工作局副局长袁卫红任办公室主任。各级各部门要广泛动员,提高认识,营造良好的农业保险工作环境。

    2.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作配合。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分工,履行职责,相互配合,共同把农业保险工作落到实处。

宣传部门要把农业保险宣传工作列为重要内容,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农业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和政策内容,增强广大农民群众的保险意识、风险防范意识,引导农民积极主动的参加农业保险。

    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农业保险工作,进一步提高工作责任感和主动性,加大对农业保险工作的检查、审核力度。季度报表数据作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结算的重要依据,财政部门务必要指定专人认真核实数据,切实避免出现虚假和错误数据。

农业、林业、畜牧部门要负责提供相关承保基础信息,同时协同做好农业保险灾害鉴定和查勘定损工作。

农业保险承办公司要从落实支农惠农富农政策的全局出发,认真做好农业保险各项服务工作。夯实承保基础工作,履行农业保险条款应尽义务。收到农户自缴保费后及时出具保险单等相关资料。发生灾情后,及时准确地做好查勘定损工作,确保受灾农户及时获得赔款。

四、承保规模以及承保机构

1.按照省财政厅下达的财政保费补贴规模及要求,2016年我区主要开办的险种有水稻、能繁母猪、育肥猪和公益林四个农业保险险种

2.各险种的承保规模控制在《2016年芦淞区农业保险规模确认表》(附件)确定的承保规模之内,不得擅自扩大承保规模。

五、保险责任和赔款支付

各险种保险责任和理赔标准以承保公司报经中国保监会审批的条款为准。农业保险赔款必须通过一卡通账户直赔到受灾户。

六、投保方式

种植业保险和养殖业保险承保须按分配规模,原则上以村为单位投保,不得按总数量的比例部分承保或插花性承保。早晚稻分季签单。

耕种方式是“土地流转”、“承包经营”、“代耕代种”等情形的,承办公司必须按要求进行现场验标,收齐合法有效的证明资料(包括与农户直接签订的土地流转协议或土地承保合同、费用支付凭据、营业执照、种植大户身份证等复印件)后方可承保出单,且被保险人必须为实际土地耕种者或经营者。

公益林保险要充分运用林权改革成果,以县市区为单位进行投保,以乡镇为单位出单,被保险人必须林权权属清晰。

七、保费补贴比例

水稻保险中央、省财政保费补贴比例65%,市、区财政保费补贴比例10%,农户自缴25%。水稻保险金额每亩360元,保费为每亩18元,由投保农户、各级财政按比例承担。

能繁母猪保险中央、省财政保费补贴比例80%,农户自缴20%。

育肥猪保险中央、省财政保费补贴比例60%,市、区财政保费补贴比例20%,农户自缴20%。

公益林保险中央、省财政保费补贴比例80%,市州、市区财政补贴10%,林农自缴10%。

八、缴费方式

出单时,必须是将最小投保单位的农户自缴保费收齐,并将保费缴至承办公司账户后,方可出单承保。

本级财政保费补贴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设立专门科目,实行专项管理,分季结算。

中央、省财政保费补贴按各承保机构实际承保签单进度给予补贴,不够部分在中央、省财政保费补贴后续资金到位后予以结算。

九、工作经费

工作经费的提取按《关于规范农业保险工作费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湘财金[2010]30号)文件规定执行。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的计提按《湖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金〔2014〕15号)规定执行。工作费用由承保公司直接转账到相关单位和农业保险专(兼)干、协保员账户,不允许现金支付。工作费用70%以上应支付给具体负责收取保费、登记造册、协助查勘定损等工作的农业保险专(兼)干、协保员。支付给相关单位的工作费用应用于本文件规定的范围,不得挪作他用。

十、工作要求

1.认真贯彻落实《农业保险条例》。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的《农业保险条例》,对于农业保险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各部门要上下联动、整合资源、丰富形式、营造氛围,宣传好、贯彻好、落实好《农业保险条例》。要通过电视、电台、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悬挂横幅、刷印墙报、编印挂图、发放宣传资料等多种宣传方式,广泛宣传《农业保险条例》的重要意义和条文内容。要有效运用各种渠道和方法,真正使《农业保险条例》家喻户晓,使广大农业保险工作者和人民群众能知法、守法、用法。各地要认真贯彻国办发〔2014〕47号文件精神,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确保无害化处理率达100%。保险公司应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作为理赔前提条件。

2.加强农业保险基层服务体系建设。一是充分发挥三农基层服务体系宣传发动、信息收集、保费收取、协助查勘理赔,以及基础信息维护等方面的基础作用。二是迅速布置,收集维护农户信息,尽快启动农业保险承保签单工作。三是加强对基础服务体系人员培训工作,认真推行考核制度。

3.切实做好承保理赔公示工作。一是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农民投保的,保险机构应当在订立农业保险合同时,制定投保清单,详细列明被保险人的投保信息,并由被保险人签字确认。保险机构应当将承保情况予以公示。二是保险机构接到发生保险事故的通知后,应当及时进行现场查勘,会同被保险人核定保险标的的受损情况。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农民投保的,保险机构应当将查勘定损结果予以公示。三是保险机构应当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将应赔偿的保险金支付给被保险人。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农民投保的,理赔清单应当由被保险人签字确认,保险机构应当将理赔结果予以公示 。

4.严格执行两个禁止规定。一是禁止以下列方式或者其他任何方式骗取农业保险的保险费补贴。虚构或者虚增保险标的或者以同一保险标的进行多次投保 ;以虚假理赔、虚列费用、虚假退保或者截留、挪用保险金、挪用经营费用等方式冲销投保人应缴的保险费或者财政给予的保险费补贴。 二是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挪用、截留、侵占保险机构应当赔偿被保险人的保险金。对于出现违法违规行为,被财政、保监、审计、纪委、司法等部门查处的承保机构,根据相关程序确认后,从下一年度起连续三年取消其在原区域内的承保资格。

5.确保承保手续齐全,符合逻辑,为理赔提供前端支持。 一是确保承保“六要素”(被保险人姓名、农户身份证号码、保险标的名称、种植地点、保险数量、农户直补卡账号或其他银行账号)齐全准确。二是确保“三单一证一票”(投保单、投保分户清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保险费发票)信息一致三是确保“三清单信息”(投保分户清单、理赔定损清单和赔款支付清单)无缝链接。

6.按期完成承保签单工作,确保标的保险期间与作物生长期相符,为及时履行理赔责任提供支撑。早稻必须在5月20日之前完成签单承保工作,中稻必须在6月30日之前完成签单承保工作,晚稻必须在8月15日之前完成签单承保工作 。

附件:芦淞区2016年农业保险规模确认表